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二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2001********,汉族,高中在读,共青团员,学生,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王某某与韦某某(均另案处理)因女友(赵某某)问题产生矛盾,双方在QQ中约架。次日中午王某某纠集多人,韦某某纠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等人,双方在蓟州区星巴顿酒店门前相聚。期间因发生口角引发打架。王某某等人将周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头部、鼻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周某某案发时刚满18周岁,且为在校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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