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济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21981********,汉族,大学文化,原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济南市历下区**村**号楼**单元**号)。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底,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为提高职工工资待遇、激发工作积极性,经集体研究决定,采取通过支付开票费从企业虚开发票的方式从该公司费用中套出资金,为职工发放绩效工资。自2012年至2015年5月,该公司共计虚开发票502份,发票金额14211830元。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作为公司**,参与虚开发票111份,发票金额3888000元,负责全部发票的入账、套取、发放,应对全部虚开数额承担责任。
2017年3月,公司补缴税款5469813.99元,滞纳金2484419.08元,合计7954233.07元。2017年9月,上级单位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给予处分。2018年12月11日,周某某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并主动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已经受到上级单位处分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