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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虚开发票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1********,汉族,硕士研究生,贵州**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贵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楼。因涉嫌虚开发票,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2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是贵州**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贵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2019年7月份期间,周某某对外开展业务但未开具税务发票,为抵扣公司支出成本,周某某事后通过微信联系一名“诚信之上”的人,周某某在明知与贵州**劳务有限公司、贵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劳务有限公司以及贵州省**广告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点费的方式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38000元。

    案发后,2019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周某某到案,周某某已补缴其所欠税款、滞纳金以及行政处罚罚金等。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等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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