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公诉刑不诉〔2018〕2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021974********,汉族,大学本科,企业负责人,原新余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住新余市渝水区**路**号**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简益平,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7年11月,敖小芝注册成立新余市汇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2012年5月法人代表变更为周某某,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2年6月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徐某某(已起诉)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与周某某商定,以每张发票给付票面金额4%左右的好处费,向周某某控制的新余市汇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2012年11月至2015年6月,新余市汇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徐某某控制的新余铭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余市圣帕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余金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专用发票250张,虚开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23786898.20元,虚开税额4043908.2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4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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