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07831979********,汉族,中专文化,系开平市*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开平市**路**花园**栋**。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骆小红,广东朱甲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开平市*乙脚轮制造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梁某甲(已判刑),与该公司财务梁某乙(已判刑)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联系开平市*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制作虚假合同和送货单、虚假走账方式,制造虚假交易。经查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甲公司在扣除了约定的开票费后,由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安排公司会计方X虹共向*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发票金额共计2162487.19元,税额共计350422.81元,价税共计251291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由*乙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税款。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非法所得23133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积极退清赃款,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罚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款项231338元属于违法所得款项,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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