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三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5********,汉族,高职,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小区**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为使自己经营的天津*甲科技有限公司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采取支付开票费的手段,于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找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另案),从天津*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自己经营的天津*甲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45张,涉及虚开价款合计1734277.95元,税款合计294827.32元。以上税款已经补缴完毕。

本院认为,某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