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64********,汉族,专科毕业,徐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东,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间,徐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周某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指使该公司采购员刘某某通过李某某(另案处理),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接受徐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和徐州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六份,价税合计336857.89元,涉案税额57265.84元,以上六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税款,案发后徐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补交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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