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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二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沭阳县**通信设备厂实际经营人,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通过支付4万余元开票费用的方式,为其经营的沭阳**通信设备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虚开税额67920.1元,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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