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68********,汉族,大学本科,安徽合肥**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住包河区宿松路中断金安花**栋**室,合肥**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主任兼江西双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7月9日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当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系农工民主党预备党员,无违法犯罪前科。
辩护人刘政,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3日,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控制的合肥**油脂化工有限公司支付5 万元费用,接受犯罪嫌疑人李保国(外逃)等人控制的尉氏县裕宏铜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其中金额:1,768,965.51 元,税额:283,034.49 元,价税合计:2,052,000.00 元。2019年7月9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已主动将违法犯罪所得233,034.49元缴纳至兰考县财政局。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积极退交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周某某是多家民营企业实际经营人、管理人、技术骨干,获多项发明专利,经营的企业为当地明星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最高检有关民营企业保护的精神,结合当前“防疫”企业复工复产的形势,落实国家“六稳”、“六保”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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