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刑二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海安**服装厂实际经营人,住泰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经营海安**服装厂期间,通过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介绍,接受洪泽**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66626.48元,后全部被用于抵扣。案发后周某某已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并在移诉前退缴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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