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三部刑不诉〔2020〕35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6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花园**幢**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4月25日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担任温州**测绘有限公司董事长,在无实际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以现金支付票面金额6%手续费的方式,向杭州**供应链有限公司购买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89189.17元,价税合计人民币90万元,均已抵扣入账。2019年12月,温州**测绘有限公司已向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补缴了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2020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公司基本登记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完税证明、公函、身份证明,证人季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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