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垦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山东**有限公司操作工人,群众,户籍所在地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现住址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室。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高某甲、高某某系亲戚关系,在高某甲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高某某应高某甲要求到**有限责任公司取回开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高某某要求周某某帮忙取回。周某某事前未与高某甲预谋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本人未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也无证据证明周某某实施其他犯罪。
本院认为,周某某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未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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