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23197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住址杭州市临安区******,群众,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2018年开始参与“马铃薯”等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先后参与了“马铃薯”、“悟空机器人”、“泰康君盟”等项目。其中周某某参与“中企大圣”时收取了被害人胡某某等人3460元。事后,这个项目无法兑现,所收的报单费也没有退还被害人,周某某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归案情况说明、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2、微信支付交易明细;
3、辨认笔录;
4、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同案犯雷某某、李某某、戴某某的供述;
6、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7、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周某某无犯罪前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周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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