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交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现住广东省揭阳市,无业。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交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丑和,山西省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交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晚,被害人马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约定,以八八折的价格向周某某购买京东豆,即1000个京东豆是8.8元。后马某某向周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转账五次,共计17600元,而周某某向马某某提供的京东账户充了150万个京东豆,还差50万个京东豆未充入。在马某某的多次要求下,周某某将马某某微信****。在审查起诉阶段,周某某将4400元退还马某某。
本院认为,周某某上述行为中的犯罪数额为4400元,不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交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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