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奎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0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伊宁市,现住新疆奎屯市**园**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奎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奎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因被害人张某某想在独山子石化工作,故找到李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遂于2018年9月至2020年5月间,以帮忙找工作、买车、转户口、签订合同等事由,并雇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冒充领导制造虚假面试等手段获取张某某的信任,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共计人民币174980元,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获利150元。后在被害人张某某的催促下,李某某已归还130000元整,剩余44980元未退还。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从犯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具有悔过表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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