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30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住上饶市上饶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义乌市**科技有限公司任业务员,负责对接客户贷款并接收客户信息,2018年底离职。2019年3月至5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利用之前掌握的申请贷款客户信息,虚构可以帮助客户贷款的事实,以收取押金、手续费等名义,骗得被害人耿某某人民币500元,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500元,骗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500元,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900元,骗得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1000元。现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赔偿各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各被害人的全部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