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班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班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212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班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9日被班玛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班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意见,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于同2020年6月14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周文海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却某某签订房租合同,同年7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却某某解除租赁合同,彼此之间无欠款。因二人口头商量房屋装修事宜,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向被害人却某某承诺为其提供房屋装修。2019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向被害人却某某承诺在其房屋内安装阳光棚,要求被害人却某某给其转款10000元人民币用于购买装修的材料,被害人却某某信以为真,于当日通过微信向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转款人民币10000元。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一直未来班玛县,被害人却某某多次联系未果,且被害人却某某的微信、电话等联系方式全部被拉黑,被害人却某某发现被骗,向公安局报案。接报后公安机关民警向被不起诉书人周某某表明警察身份要求接受调查,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拒绝接受调查。
2020年5月16日班玛县公安局依法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传唤至班玛县公安局办案中心,经审讯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却某某10000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案发后如实供述,并向被害方退赔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果洛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班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班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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