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官检刑不诉〔2018〕2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0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能够低价购买手机为借口,先后骗取其所在的云南某某学院老师蒲某某5000元、李某某的一部三星S8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00元)及人民币700元、同学阿某某3000元、普某某1700元、卯某某1300元。以上5名被害人共计16500元。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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