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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5年10月29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9月25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10月1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沭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间,徐某某(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急速借”(js.jindaosujie.com)虚假贷款网站平台,购买有贷款意向客户电话号码,组织下线通过拨打电话引诱被害人注册信息、申请贷款,以收取平台手续费199元为借口,欺骗被害人微信扫码付款,骗取钱款共计200余万元。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明知徐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向其出售电话号码供其使用,并从中非法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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