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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45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6月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的业务员贺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向其说明申报高新企业的好处。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明知自己经营的广州市**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不符合高新企业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与贺某某协商并签订服务协议,**电子公司先支付给**管理公司代为购买软件著作权、制作虚假专项审计报告等费用共二万元,协议申报成功获得的补助款按八二分成,**电子公司八成,**管理公司二成。后**管理公司代**电子公司准备虚假申报材料,交由周某某在伪造申报材料上签名并盖公章后递交申报,成功骗取政府补助款30万元。后周某某按照约定分两笔将共6万元人民币提成转账给贺某某提供的赵某某工商银行账号。

案发后,周某某家属于2019年12月13日退还全部赃款30万元至佛山市公安局账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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