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住安徽省**,住广东省**镇**市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兰溪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至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江苏注册成立苏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曹某甲担任公司总监,并和老板张某某商讨公司经营方法、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修改话术、培训员工及解决员工无法处理的客户问题等,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先后招募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及郑某某、曹某乙、燕某某印、白某某、程某某、李某某等为话务员。通过采用在线中国**网站推广及拨打“话术”电话、添加微信的方式联系被害人,谎称可以在在线中国**网上为被害人的古董藏品进行拍卖或挂到网站上私人洽谈板块拍卖,且公司网站的注册买家实力雄厚,并利用网上找来的鉴定专家资料,恶意夸大被害人藏品价值,以能帮助被害人高价卖出藏品为由骗得被害人的信任,从而骗取被害人上交上拍费。同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网站后台修改藏品的竞拍价格,增加被害人信任感从而再次增加藏品参与竞拍,骗取更多的费用。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曹某甲等人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富某某等人共计38900元。
2019年8月至11月18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苏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担任公司话务员,共计诈骗被害人富某某等人12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经全部退出所有赃款,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