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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雨检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汉族,1999年****日, 身份证号3305231999********,本科在读,住浙江省安吉县****社区****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被姬某某(另案处理)发展为下级代理,听从姬某某的指示,共同在微信上骗取不特定被害人的财物。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使用姬某某提供的客源微信号,在微信中先虚构“高富帅”身份,谎称购买化妆品可以参加猜拳、摇色子活动,能中苹果手机、电脑、高额现金返现、名牌口红、香水等奖品,以此诱骗被害人参加活动;后又使用微信作弊软件控制开奖结果,使被害人无法中到大奖,再由朱某某等人将劣质、假冒的名牌口红、香水等奖品邮寄给被害人,以此骗取了被害人张某甲、柏某某、方某某等多人的财物。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采用上述方法诈骗他人财物共计16614.6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骗取被害人杭某某698元; 骗取被害人陈某甲1059元;骗取被害人陈某乙1001元;骗取被害人张某乙610元。

2019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另查明,2020年8月28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退违法所得16614.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全部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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