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33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12001********,汉族,学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张某某、“林某某”(身份不明)等人在QQ上建立“2019明星粉丝群”等QQ群以充值返利的方式实施诈骗。其中2019年6月1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张某某、“林某某” 三人在QQ群中以充值返利的方式诈骗事主王某甲人民币2504.2元;2019年6月1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张某某、“林某某” 三人在QQ群中以充值返利的方式诈骗事主王某乙人民币331元;2019年7月12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张某某、“林某某” 三人在QQ群中以充值返利的方式诈骗事主李某某人民币350元。

2019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部份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已退赃并取得谅解,目前是在校生,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