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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Z88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2000********,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何某某等人(已起诉)在广州市番禺区先后成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州**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等公司,招揽人员,在58同城等网站上发布高薪招聘平面模特或文职人员虚假广告,谎称公司在各地有分公司,与淘宝、京东等大型电商平台有合作协议等资质,能够安排高薪模特工作等,诱骗被害人至公司合作的合肥、广州、成都等线下公司,由线下公司安排面试官对被害人谎称公司可以推荐高薪模特拍摄工作,推广需要拍摄模特照片、建立模卡档案等,以拍摄费、化妆费为由骗取被害人缴纳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模卡费用,何某某作为线上公司对诈骗款按20%至45%不等的比例分成。期间,周某某作为二部I组助理,发展的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2000元、姚某某人民币3800元、汪某某人民币1980元、胡某某人民币1980元,共计人民币976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犯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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