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二部刑不诉〔2020〕32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92********,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花园**幢**室。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吴某某欠外债人民币60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以本人持有的市场价500万的别墅作为房产抵押,分别于2018 年8月、2018 年10月、2018 年12月和2019年6月,通过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办理四次房产抵押贷款,贷款金额分别为100万、162万、250万、280万。

每次贷款均以还清上期贷款为条件,期间产生提前还贷违约金、还清上期贷款的垫资利息、中介服务费、保证金等费用。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前两期贷款中,通过钱某某找到刘某某再找到**信托进行放款;第三期贷款中,周某某通过曹某某找到杨某甲再找到杨某乙再找到莫某某再找到杨某丙,通过**金融进行放款;第四期贷款中,周某某找到张某甲再找到顾某某再找到张某乙再找到吴中典当进行放款。

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收取介绍费、借款理由等方式从吴某某处获取人民币合计71.36万元,其中收取服务费一共28.86万,借款一共42.5万,期间陆续归还借款15.4万。

被害人吴某某报案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表示愿意协商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贷款合同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王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现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