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坊检三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系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街道**村**号,该于2016年5月31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安丘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于2018年1月31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周某某虚构工程款没下来急用款为名,通过刘某甲介绍,让被害人刘某丙以房子做抵押,分别于2018年1月22日、1月28日,向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李某某以倒扣息的方式分别借款3万元、2万元,并约定月利息分别为12%、20%,后刘某甲、李某某给付被害人刘某丙42400元,刘某乙得介绍费600元,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借用为由骗走29000元钱挥霍;同年1月2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李某某以保证借款安全为由,要求刘某丙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被害人刘某丙位于坊子区黄旗堡街办安泰园小区12号楼3单元401号的房子卖给李某某,并到物业公司将产权变更到李某某名下;在被害人刘某丙按月支付利息后,同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李全华又以刘某丙违约为由,将刘某丙偿还的20000元本金肆意变更为违约金。2019年7月24日,经潍坊市坊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丙被骗走的房子的价格为人民币257600元。至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刘某甲、周某某、刘某乙共计诈骗被害人刘某丙306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认定周某某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有力证据证实周某某存在诈骗被害人刘某丙房产及钱财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坊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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