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89********,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15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榆次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7日山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欲采购用于生产N95口罩的原材料熔喷布,负责人杨某某在微信上发布了****,随后唐某某(已诉)看到求购信息后添加了杨某某为好友,称其有可以制作N95口罩的熔喷布,但事实上唐某某是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周双年售卖熔喷****,唐某某向周某某询问是否有熔喷布,周某某称有,唐某某向周某某说明客户需要240-260宽幅25克重的熔喷布,周某某称可以。后双方电话沟通,唐某某因客户急需货品遂向周某某订购,周某某将纳米复合长效抗菌防水新材料信息发给唐某某,唐某某将产品名称前添加了“熔喷布”后发送给客户,客户信以为真,遂向唐某某先后订购两吨并支付货款71万元。唐某某将收到的订货款其中63.8万元分两次转入周某某账户并指定将货物以物流方式发给徽能公司806公斤。4月11日下午徽能公司收到货后发现物品与订购货物熔喷布不符。唐某某在周某某发送的产品名称前加注“熔喷布”字样发给客户,取得客户信任后收取订货款;周某某在明知自己所供应的材料不是徽能公司所需要的熔喷布的情况下,故意隐瞒,混淆概念,发送货品产品介绍及资质证明,取得徽能公司信任。二人在新冠疫情严峻时期,以虚构事实、故意隐瞒货品真实属性方式骗取山西徽能公司用于采购生产防疫物资的订货款7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中周某某明确告知唐某某其货物为熔喷布的证据不足,且其在发货前明确了所发货物为“量子纳米复合长效抗菌防水新材料”并要求唐某某确认,唐某某怕被害公司不与其订货,在明知货物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自行添加“熔喷布”字样骗取被害公司信任,故周某某诈骗唐某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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