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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4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号,四川**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本市锦江区**路**段**号 ** 座**楼找到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提供申请大学生创业项目补贴的模板, 随后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利用付某某(此人未参与项目创业)的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信息填写相关申请材料和虚假编写8 个创业项目计划书, 随后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将该申请材料交由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进行递交给锦江区**创意服务中心进行审核,随后于2017年11月成功申请下来4 个创业项目补贴共计4 万元,在申请大学生创业项目补贴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将用于申请补贴收款的一张建设银行卡(户名:付某某,账号:6 2 17 00 38 10 0******** ) 和该银行卡的取款密码从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处拿走。2017年11 月,申请的大学生创业项目补贴到账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通过银行A TM 机取走3 万元现金, 随后将该银行卡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并告知其该银行卡内有1 万元补贴,随后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将该银行卡内的9 900余元取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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