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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_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51967********,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住江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江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1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1月1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江永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江永县城以8万元购买了一套江永县土产公司家属房,并办理了房产证。2016年,周某某为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资金,明知其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隐瞒购买房产事实,申报骗取国家危改补贴资金6000元。案发后,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退缴涉案资金6000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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