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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邳检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95********,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江苏**商品经纪有限公司渠道二部维护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路**号。被不起诉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6月1日将本案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邳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5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7日,顾某某(已判刑)等人以“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同上海“**文化商品运营服务平台”签订经济会员协议,进行“邮币卡”现货电子盘交易,并陆续通过公司单独上票或者代其他公司上票共计13种,分别为“黄果树”、“长江小版”、“南华寺”、“西藏成立50周年”、“大足石刻”、“汝窑瓷器”、“经济特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小蝌蚪找妈妈”、“五台古刹”、“中国梦三”、“诗词歌赋曹植作赋”。2016年5月份开始,该公司为谋取更多利益,通过公司“渠道部”发展代理商,再由代理商发展客户的方式,诱骗客户在“**文化商品运营服务平台”开户投资,购买公司操盘的票种,共发展“邮币卡”代理商90余家。同时该公司的“终端部”通过“有拥网”、“大佣网”、“文天下”等网站诱骗投资者在“**文化商品运营服务平台”上开户投资,待客户投资交易时,通过公司“风控部”人为操盘,在网络后台控制平台交易品种价格走势,由代理商对所发展的客户发送行情,以先发送正确的行情骗取客户信任,诱骗客户加大资金投入,后向客户发送虚假行情信息,诱导客户反向操作,致使客户亏损以从中牟利。同时该公司“客服部”帮助公司的代理商及“终端部”对所发展的客户进行网上开户、签约、咨询等工作,协助“风控部”以员工的名义开户,整理并向“渠道部”提供客户后台开户、出入金交易数据,为公司操纵产品价格、实施诈骗提供条件。该公司“财务部”帮助该公司及代理商进行平台出入金、转账、返佣、提成结算、客户打款等。“合规部”帮助公司及代理商处理亏损客户的投诉工作,以掩盖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

2016年7月,顾某某等人同“湖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签订发行商品合作协议,同日以“苏州**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同“湖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签订经销合作协议,进行“普洱茶”现货电子盘交易。并陆续通过公司单独上票或者代其他公司上票共计6种,分别为“玉润”、“遇尚”、“无量”、“义薄云天”、“碧玉天香”、“温润而泽”。后利用同经营“游戏币”业务相同的经营模式,通过公司渠道部发展代理商,再由代理商发展散户的方式,诱骗投资者在“湖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交易平台开户投资。

经审计,顾某某等人致使邮币卡客户被诈骗金额总计9200万余元,致使普洱茶客户被诈骗金额总计3600万余元。

在经营上述“邮币卡”、“普洱茶”业务过程中,邹某某(另案处理)作为**公司渠道二部**,带领渠道二部积极开展招商工作。其与渠道二部员工单某某、姚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在明知华玖公司以操控产品价格等方式骗取客户资金的情况下,为获取提成,仍积极发展代理商,向代理商传授公司经营诈骗模式、分成比例,与代理商签订合同并协议分成,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由代理商业务员冒充白富美等手段发展散户,通过发送虚假盈利截图,谎称掌握内幕信息等手段,诱骗散户在**交易所和湖南**商品交易市场开户入金,先期发布正确价格涨跌信息使散户小额获利,从而诱骗散户加大入金量,后向散户发布反向操作信息,致使散户亏损。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作为渠道二部**,明知华玖公司通过操控产品价格,由渠道部人员招代理商,再由代理商开发客户在**交易所和湖南**商品交易市场开户购买邮币卡和普洱茶的指定票种骗取客户资金的情况下,仍积极开展跟踪维护代理商、统计客户出金日报表、协助代理商指导客户开户等工作。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3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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