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70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2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浙江省宁海县****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三门县**街道**号)。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宁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未告知房东仇某甲及其妹妹仇某乙的前提下,冒充房东侄女擅自将其租住的宁海县**街道**社区**路**弄**号**室(租金缴纳至2019年1月)进行转租,与第三人徐某某(承租涉案房屋的新租户)约定租期一年,并收取徐某某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16000元,随之徐某某实际入住了涉案房屋。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将自己有效租期之外多收取的租金进行了退赔,并取得徐某某及房东妹妹仇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仇某甲、仇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经本院审查认为,宁海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