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70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2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浙江省宁海县**路**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三门县**街道**号)。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宁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未告知房东仇某甲及其妹妹仇某乙的前提下,冒充房东侄女擅自将其租住的宁海县**街道**社区**路**弄**号**室(租金缴纳至2019年1月)进行转租,与第三人徐某某(承租涉案房屋的新租户)约定租期一年,并收取徐某某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16000元,随之徐某某实际入住了涉案房屋。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将自己有效租期之外多收取的租金进行了退赔,并取得徐某某及房东妹妹仇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仇某甲、仇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经本院审查认为,宁海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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