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陵检一刑不诉〔2020〕Z3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7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湖南省**传媒有限公司美术编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府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3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为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某日,车某甲与徐某某夫妇二人通过朋友张某某认识谎称是**卫视副台长的被不起诉周某某,想通过周某某让儿子车某乙到**卫视里实习工作。周某某答应帮忙,并以缴交资源占有费、资料费及伙食费的名义,让徐某某、车某乙分别向其转账人民币14000元、9000元。周某某收到钱后并没有安排车某乙到**卫视实习工作,车某甲与徐某某夫妇二人要求周某某将人民币23000元退回,周某某以开会、出差等理由拖延不予退钱,并将徐某某等人的微信及电话拉黑。
案发后,周某某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冯 敬
书记员:蔡文欣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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