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街**路**号,住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开发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6日至2月6日、2020年3月19日至4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7日至3月21日、2020年5月18日至6月1日)。
天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代梦颖在武汉市关山大道光谷创业街成立武汉时臻科技有限公司(后挂靠武汉天一中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创业街分公司),雇佣**售人员李某某、雷某甲、黄某某、施某某、石某某、顾某某、张某某、魏某某、刘某某、雷某乙、万某某、杜某某等人担任公司药品**售人员。李某某、雷某甲、黄某某在公司担任**售组长,李某某负责的**售组有成员施某某;雷某甲负责的**售组有石某某、顾某某;黄某某负责的**售组有张某某、魏某某、刘某某、雷某乙,万某某负责公司的广告进线统计。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雷某甲、黄某某、施某某、石某某、顾某某、张某某、魏某某、刘某某、雷某乙等人根据公司安排,使用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工作微信,通过相关网络平台进行促销,明知自己不具有医生资格,冒充“黄冈市蕲春县李时珍药膳”、“武汉天一中医医院”的医生,利用“话术”对多数不特定人宣传“大明医圣牡蛎杞草”、“清通舒颗粒”、“强肾贴药膏”等产品可以治疗阳痿早泄、肾虚等疾病,通过引诱被害人购买上述产品实施诈骗。该团伙诈骗的总数额为24076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门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周某某是幕后出资者和实际经营者,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周某某参与了共同犯罪,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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