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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公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986********,汉族,益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现住益阳市赫山区**街道**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7月23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5月22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6月22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肖某某等人(在逃)用周某某名义贷款买车,从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199100元,在车辆办理抵押登记前,将以362000元购买的车辆以300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周某某先后从肖懿等人手中获取好处费11000元。事后,周某某拒接催款电话并更换了手机号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周某某与肖某某等人有共同骗取车贷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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