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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5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中共党员,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7月19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对其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道县白马渡镇唐家山村的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为年满六十周岁后身体不好,女儿已外嫁,妻子已去世,生活贫困,要求村里帮其办理低保手续,村里因指标的原因未能办成,后在他人的指点下,在不符合五保户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伪造了五保户的资料,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审批时也没认真核查,以至办理了五保户特困供养。至2019年4月共骗取国家五保特困供养金共计16985元。

案发后,周某某女儿帮其退出了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赔全部赃款和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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