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公诉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又名周小妹,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8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湖南省湘乡市人,户籍地湘乡市**镇**村**组**号,现住湘乡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晓玲,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补充移送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6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以进货资金短缺为由骗取他人财物,经查实,骗取被害人吴某某、费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
1.2006年6月4日,周某某、李某某以进货资金短缺为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2万元。
2.2006年7月6日,周某某、李某某以进货资金短缺为由,骗取费某某人民币1万元。
2020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谅解书、借条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费某某的陈述;3.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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