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性别: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住**街道**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9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罗某某(已起诉)因赌博输钱后,为继续寻找赌资赌博,罗某某找到会打牌作假的被害人陈某某,向陈某某虚构仁怀市医院旁居民楼有赌博场合,以双方共同出资打假牌赢钱为由,要求陈某某、刘某某将所携带的现金交罗某某,由罗某某先上楼后再电话通知陈某某、刘某某上楼打牌作假。在骗得陈某某、刘某某信任后,罗某某将陈某某、刘某某所带现金7500元骗走假装乘电梯上楼,再从步梯下楼躲过陈某某并将手机关机,与周某某驾车到二合镇参与赌博将所骗财物输光。案发后,周某某家属退赔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罗某某、周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初犯、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获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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