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云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200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50481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0月3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3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以来,林某某雇佣翁某某等人,在闲鱼网络平台销售苹果笔记本电脑过程中,以2008款、2009款、2010款冒充2017款、2018 款、2019款MacBook系列电脑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合计22.1545万元人民币。其中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帮助翁某某以女性客服身份接待客户并销售部分电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电子档案、快递信息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万某某、李某某等证言;
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4.搜查、侦查实验笔录;
5. 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 连价认定【2020】54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电子数据检验取证报告。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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