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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密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76********,汉族,初中二年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商店(户籍所在地:密山市**镇**村委会**组)。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诈骗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诈骗被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8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0月24日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向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10月26日撤回起诉。

密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称能帮张某甲和孙某某购买到便宜的化肥,张某甲在农村信用社给周某某存入207,200元化肥款。后周某某将钱款分别转给王某某、樊某某、张某乙、徐某某等人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和购买自己商店的化肥,并未给张某甲进货,至今张某甲和孙某某未收到周某某帮其购买的化肥,给付的化肥款也未退还。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不符合起诉条件,密山市公安局认定周某某涉嫌诈骗犯罪,经查周某某的大额债务与经营化肥商店相关联,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密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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