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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色检公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色尼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本院依法对其重置取保候审。

本案由那曲市色尼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王某某通过他人知道周某要转让超丹路**快餐店,后王某某与周某谈店铺转让事宜,在商谈过程中,周某与王某某达成店铺转让协议,转让费用26万元,周某某帮王某某与房东续租三年合同,在周某某给嘎某某电话联系并询问房屋是否可以续租,在得到嘎某某同意情形下,王某某先后将店铺转让费26万元支付给周某某。此后,房东益某某以需要收取转让费15万元为条件,才能续租房屋租赁合同,造成王某某未能与益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本院认为,周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那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色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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