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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3198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办理刑事拘留手续上网追逃;后于2019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7月22日至8月17日;2020年9月30日至10月2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9月18日至10月2日;自2020年11月29日至12月13日)。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间,在无能力的情况下,以为被害人王某某的丈夫史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为名,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小区王某某家中等处,伙同他人骗走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92万元,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未予办理,返还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62万元,后逃匿。后于2019年8月27日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一部手机、冻结的银行账户,由公安机关依法解除。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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