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51993********,汉族,本科文化,石棉县**医院护士,住石棉县**路**段**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石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周某某开始沉迷于网络赌博,输完了家庭积蓄。2020年8月初,周某某在婚恋APP“伊对”上结识了唐某某,在此过程中唐某某向周某某表达了爱意。
2020年8月15日,周某某以要交读本科的学费为名,便向唐某某“借”了1600元,之后周某某发现唐某某很好骗。为继续满足自己网络赌博和生活的经济需求,周某某便隐瞒了已婚、生子的事实,以与唐某某建立恋爱关系为名,骗取唐某某钱财。为了取得唐某某的信任,周某某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怀孕。随后,周某某以还信用卡、还花呗、培训、辞职、怀孕等各种理由和借口,骗取唐某某钱财,唐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多次向周某某转账。2020年8月15日至10月13日期间,周某某共骗取唐某某67470元。
2020年10月15日14时许,石棉县公安局民警通过电话通知周某某到案接受调查,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20年10月21日,周某某向唐某某退赔了诈骗所得67470元;唐某某对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11月10日,周某某在雅安**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周某某虽然对唐某某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是唐某某致使周某某怀孕,并让其人工流产,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处罚,可以酌情对周某某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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