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东平县**镇**村**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村**里**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向被害人靳某某虚构其从李某某处成功承包下一项修路工程,询问靳某某是否愿意与其合作承包,靳某某信以为真并表示愿意合作。同年7月3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干工程需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靳某某人民币5000元。周某某将所骗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消费。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向靳某某退赔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鉴于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向被害人退赔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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