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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19〕59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报),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0921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镇****村***号,现住址东莞市**镇**城**栋**单元**房,联系电话: 1360029****。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2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本人名下车牌号为粤SN****丰田霸道小轿车的核定载客8人,按照广东省高速口公路收费标准,属于二类车。2017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为了减少上述车辆的高速通行费,在网上购买了伪造的行驶证,将该车辆核定载客人数改成7人,并办理了一类车辆的ETC。20l8年l月l日至2019年3月24日期间,周某某驾驶上述车牌粤SN****小轿车上高速,并利用车上的ETC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通过东莞市东莞站、东莞市东莞南、东莞市东莞北、东莞市麻涌等高速出入口进出高速,一共通行336次,少缴高速通行费共9237.5元。

2019年9月26日,****有限公司委托被害人梁某某报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当日16时到派出所主动投案。同年9月28日,周某某的家属补缴补缴了923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银行流水、少缴路费明细表等书证,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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