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车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周**,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住新疆阿克苏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库车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4日被库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库车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被库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车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2019年12月29日、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2018年8月,被害人孙**因酒驾被库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因害怕驾驶证被降级,便通过顾**请托周**帮忙,周**又请托刘*帮忙,刘*同意帮忙但称需要花费7万元,周**便将情况告诉了孙**,孙**同意并分两笔向周**提供的李**银行卡内转入7万元,周**收到钱后,给刘*转账5万元,剩余2万等事情办完后再给刘*,后刘*没有办成此事,孙**便要求周**退还7万元钱,周**向孙**退还2.8万元,案发后剩余4.2万元已向孙**退还。该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库车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人民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库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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