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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随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随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811967********,汉族,高中文化,随县**医院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住随县**小区**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勇,湖北君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16日至2月16日、2020年3月31日至4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3月31日、自2020年5月24日至2020年6月7日)。

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随县**医院建院以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作为随县**医院的法人及医保基金的审核负责人,负责随县**医院医保基金的报账审核和盖章,刘某某负责随县**医院向随县医保局报送医保报销的账目的报账员,周某某故意逃避医保报账审核,直接将医院公章交由刘某某掌管,由刘某某负责申报医保基金并审核、盖公章。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随县**医院无打印DR数字化摄影胶片的激光打印机,无法打印出感绿片,却用其他材质的胶片冒充可以报销的感绿片来骗取医保基金;随县**医院没有打印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的激光打印机,用A4纸打印的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冒充可以报销的水彩波拉胶片来骗取医保基金;按规定DR数字化摄影每次的收费单价是56元,但随县**医院收费80元每次;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单次就诊,第一个器官首次收费为100元,按规定后面的器官收费应为半价,但**医院依然按照100元收费。经湖北佰盛会计师事务所鉴定,随县**医院2017年至2018年4月上述四项(8乘以10感绿片、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DR数字化摄影、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费用合计骗取医保基金529432.5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随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认定医院进行医疗保险结算时,“X线摄影”项目必须使用感绿片打印,“计算机图文报告”项目必须使用水彩波拉胶片,才能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证据不足;2.认定周某某教唆、指使、实施诈骗的证据不足;3.认定挂床住院及违规收费的骗取医保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由随县公安局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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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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