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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居住地湖南省冷水江市**街道**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28日)。

冷水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4月,段某甲(已起诉)在网吧认识了一个收银行卡的人,表示愿意以1200元一张的价格收购银行卡(包括绑定的密码器、U盾、手机卡、银行卡密码,下同)。2019年5月,段某甲找到周某某及段某乙、段某丙(已被不起诉)等人表示愿意以500元每张的价格收购银行卡,于是周某某及段某乙、段某丙三人前往娄底办理了银行卡,办理完成后三人便将银行卡交给了段某甲,段某甲则将银行卡寄给了其在网上联系的一人收银行卡的人,但是后来该收卡人表示周某某等人办理的银行卡均无法使用,于是没有给段某甲支付报酬。

2、2019年5月底,段某甲在网上再次联系上一个收银行卡的人,对方表示愿意以1200元每张的价格来收银行卡,但是对方在老挝,要求段某甲自己亲自带卡过去当面交易。于是段某甲便又联系到周某某、段某乙、段某丙等人,要求他们去长沙办理银行卡,于是周某某、段某乙、段某丙等人便在长沙的平安银行、浦发银行都各自办了1张卡,然后这些卡汇总交给段某乙,段某乙则将这些卡邮寄到了段某甲指定的西双版纳的一个地点,随后段某甲前往了西双版纳,拿到段某乙的包裹后便去了老挝和之前在网上联系的买卡人见面,但是不久后对方表示段某甲带过去的都不能用,于是也没有支付给段某甲报酬。

3、2019年10月,周某某在网上联系到一个网友,对方表示需要一个支付宝收款码来洗钱,并且愿意支付收款码流水的百分之二十四作为报酬,于是周某某找到了段某甲,段某甲表示可以,并且向周某某要求了流水的百分之二十二作为报酬,周某某同意了,于是段某甲则通过微信联系到了一个微信号为“qyweilaiwu”,并要到了一个支付宝收款码。随后段某甲便将支付码给了周某某,周某某则将支付码给了其在网上认识的那个需要支付宝洗钱的网友。然后那个洗钱人便往支付宝里汇入了一笔8000多元,“qyweilaiwu”给段某甲转账了6100元左右,段某甲则转账给了周某某6000元,周某某便将这6000元转给了洗钱人。事成之后,段某甲分得了100多元,周某某分得了200多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冷水江市公安局认定的周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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