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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重新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退回沅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沅江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沅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周某某因赌博无力偿还欠款,在其朋友代某某的建议下,两人商量以周某某的一台白色奔驰小轿车为诱饵,用车辆抵押的方式先套取现金,再找借口将车拿回。因周某某所开车辆非其本人所有,为了取得车辆抵押方的信任,两人一起至长沙伪造了一张车辆属于周某某的行驶证。当月27日,周某某、代某某拿着伪造的车辆行驶证找到郑某某,在被郑某某识破是假行驶证的情况下,郑某某基于对朋友的信任还是为其办理了车辆贷款。周某某与代某某分配了车辆抵押而借到的8万元,其中周某某得35000元,代某某得45000元。周某某将所得赃款用于偿还债务和自己的生活开销。之后周某某便以各种借口将抵押在郑某某手中的车借出私用,在得到郑某某信任后,便连人带车逃逸,音信全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沅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实周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存疑,证实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证据不足,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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