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街道**路**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通过闲鱼APP发布虚假的“芒果青春夜门票”商品信息,以售卖虚假的“芒果青春夜门票”的方式,诈骗走居住在晋江市金井镇滨海社区的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100元。

2019年7月18日至19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售卖虚假的“芒果青春夜门票”的方式,诈骗走居住在湖南省长沙市街道的被害人李某某心人民币1800元。

2019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售卖虚假的“芒果青春夜门票”的方式,诈骗走居住在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的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000元。

案发后,上述被骗款项均已退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VIVOs1手机一部、农业银行卡一张。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