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公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组,案发前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仁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8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辩护人:陈斌,贵州瀛黔(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曾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仁怀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仁怀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6日重报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仁怀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仁怀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重报回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6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虚构要卖游戏装备的事实,以3000元的价格卖了一个叫“兔子怪”的游戏装备给张某某后,第二天便通过游戏官方平台申诉回去。同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66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一个“雷鸟人宝宝”和一个“战神宝宝”装备,张某某将6600元钱转给周某某过后,周某某并没有把两个游戏装备拿给张某某,并将受害人张某某微信拉黑。
2.2019年4月6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虚构要卖游戏装备的事实,以3200元的价格将名叫“35携带6技能法系兔子精”卖给受害人许某某,但周某某并没有把游戏装备拿给受害人许某某的意思,第二天便通过游戏官方平台将游戏装备申诉回去。
3.2019年4月19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虚构要卖游戏装备的事实,以5500元的价格将名叫“雷鸟人”和“蝴蝶仙子”卖给受害人朱某某,朱某某把钱转给周某某过后,周某某并没有将两个游戏装备拿给朱某某,而将朱某某拉黑。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退赔了三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交易游戏装备的事实骗取三名被害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罪。但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在案发后退赔了三被害人损失,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刑事和解,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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